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3年3月12日,贵州省水城矿业集团格目底矿业公司格目底一号矿井(马场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有80人作业,其中55人安全升井,22人死亡,3人下落不明。该矿为国有控股的建设矿井。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在13302底板岩石瓦斯抽采巷掘进过程中,揭穿煤层引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暴露出以下主体问题:一是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事故发生前,贵州煤矿安监局水城分局、水城县安全监管局对该矿先后进行安全检查,并下达了“立马停止井下13302底板瓦斯抽采巷、13301底板瓦斯抽放巷施工建设”等指令,但该矿拒不执行监察、监管指令,违规继续施工。二是违章冒险作业。3月7日,13302底板瓦斯抽采巷在掘进过程中出现了打钻喷孔现象,在未查明原因的情况下冒险组织作业。三是事故当班没有矿领导带班下井。
3月11日,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振兴煤矿发生溃水溃泥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有698人作业,其中673人安全升井,25人被困。经全力抢救,目前7名矿工获救升井,仍有18人被困。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以下主体问题:事故采区已探查发现煤层上方采空区有积水,2011年开始探放水,至2013年3月初已放水2.7万立方米。3月1日该采煤工作面在推进过程中发生溃水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之后该矿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未能有效探明上方采空区积水积泥情况,在淋水仍然严重的情况下,贸然在采煤工作面调整支架、整修采场,于3月11日再次发生泥水溃入,导致25人被困。初步分析是采空区冒落沟通断层破碎带和上部采空区,造成溃水溃泥事故。
2月28日,河北省冀中能源集团张家口矿业集团公司艾家沟煤矿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有13人作业,目前造成12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该矿为河北省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兼并整合矿井。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井下压风机着火,引燃附近木支护,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导致井下人员中毒遇难。事故暴露出以下主体问题:一是该矿严重违反规定,仍然使用明令淘汰的滑片式压风机。二是违规在机电硐室使用可燃材料支护(架棚木支护,且使用荆条刹顶背帮),埋下了事故隐患。三是安全意识淡薄,不落实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冀中能源集团明文要求全部被整合或技改矿井在3月31日前除通风、排水外,一律停止其他作业,但该矿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人员下井做维修作业。
上述事故发生在全国煤矿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期间,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特别是部分国有重点煤矿存在以下明显问题:一是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意识不强,没有严格落实《七条规定》。二是目前部分煤矿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盲目追求产量、进度而超能力生产,防突、防水、防火等安全措施不落实,冒险组织蛮干。三是部分煤矿技术管理粗放,对采空区积水积泥探查、岩巷掘进预测地质变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等措施重视不够,技术探讨研究不够。
这3起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性质较为恶劣,社会影响极大,教训十分深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一是对贵州省水城矿业集团、黑龙江省龙煤集团、河北省冀中能源集团提出通报批评,责成其主要负责人向所在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二是责成水城矿业集团格目底矿业公司、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所属煤矿全部停产整顿,其主要负责人公开检讨。三是责成马场煤矿、振兴煤矿、艾家沟煤矿的矿长立即停职检查,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具体的事故责任,由事故调查组依法认定,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四是贵州省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立即停产整顿。停产后,有关煤矿企业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贵州省政府制定的有关细则标准,逐项进行整改;贵州省、市、县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监管职责权限,逐项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中央企业煤矿和省属国有煤矿由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局长审批;市(地、州)所属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逐矿落实停产监管责任人,并采取限供火工品等有效措施,确保煤矿停产整顿到位。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保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逐步加强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一是统筹规划、实施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和小煤矿关闭退出等工作,落实政策、资金和保障措施,确保完成关闭退出的目标任务。二是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瓦斯抽采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实现抽掘采平衡。三是对水害威胁的矿井,要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认真开展区域水文地质普查和治理工作,严格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及时治理井田内废弃井筒及采空区积水等隐患。
所有煤矿企业一定按照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落实隐患排查整改、技术改造、提升装备水平、安全培训等所需资金,不得因为经济效益下滑减少安全投入。煤矿企业的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各煤矿公司集团不得对所属矿井下达超能力的生产指标,否则由此引发事故的,要从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煤矿复产验收工作,不符合《七条规定》的煤矿,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国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3〕6号),在全覆盖宣传的基础上,及时督促所有煤矿自查整改,并组织检查抽查。对不符合《七条规定》的煤矿,节后尚未复工复产的,一律不得批准复工复产;已经通过复工复产验收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或施工。拒不停工停产的,一律按照法律规定上限予以行政处罚。停产整顿煤矿要由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安委办〔2013〕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验收、审批后,方可复工复产。
三、严肃查处事故。贵州、黑龙江、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依法、严肃、严谨组织事故调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这3起事故调查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注重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从技术原因延伸到管理原因,从直接原因延伸到间接原因,并分清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责任,提出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整改意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将这3起事故案例纳入《七条规定》的宣讲工作中,加强警示教育。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级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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